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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打击恶意损害企业名誉权 推动营造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时间:2023-08-01 06:30:41

民营经济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

7月31日,最高法召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其中发布的小米公司诉网络侵权案,法院依申请及时裁定被告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及视频,防止进一步扩大对民营企业名誉权的损害。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会上介绍,将运用禁令,及时制止造谣中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侵权行为。

会上还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挽救困境民营企业、善意执行等社会关注问题作出回应。会上透露,人民法院会积极将企业合规的边界延展到民商事、行政、执行等领域;精准识别陷入财务困境但仍然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助力企业涅槃重生;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当适用失信惩戒制度损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现象,加大监督排查力度,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问责追责。


(相关资料图)

切实对民营企业名誉权提供司法保护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包括小米公司诉网络侵权案。

法院披露的内容显示,小米公司系由知名民营企业家雷军创建,并由雷军担任其法定代表人,小米系企业是中国知名科技创新企业。被申请人是专业自媒体从业人员,专门从事科技类公司资本市场研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凤凰网、腾讯新闻等多个平台发布了多篇关于“小米”“雷军”“小米科技”的评论文章及视频,包含诸多涉贬损性言辞。小米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则认为,一方面小米公司并非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另一方面对小米公司进行报道是其日常工作,其发表的关于小米公司的文章均根据公开信息撰写,并未侮辱或诽谤雷军和小米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2年3月30日,小米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部分被诉侵权文章及视频。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4月3日就行为保全及时组织谈话。法院在审查后发现相关网络言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时,及时适用保全救济制度。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被诉部分侵权文章及视频,且已于2022年8月2日执行完毕,消除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不良影响。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民营企业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具有示范作用的民营企业家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最高法指出,本案中,小米公司是高科技领域知名民营企业,对小米公司和其创始人、法定代表人雷军的贬损性言论不仅影响小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还影响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舆论环境。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自媒体传播速度更快、受众人群更广,其针对企业及企业创始人发布的言论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影响更大,可能使得民营企业迅速因负面评价而处于劣势地位,从而丧失投资、交易等方面公平竞争的机会,甚至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

“法院认定针对企业及其创始人所发布的言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时,依法及时适用诉讼保全制度,强调网络自媒体在对企业经营进行舆论监督时应诚信客观发声,限制贬损性言论的发酵和损害后果的扩大,严格禁止故意误导公众认知、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减轻和消除影响,切实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名誉权提供司法保护。”最高法表示。

助力陷入困境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一些民营企业因为陷入财务困境、濒临破产,如何依法挽救陷入财务困境的民营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在回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时指出,最高法积极指导各级法院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然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进行精准识别,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助力企业涅槃重生。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破产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截至7月30日,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2862件,审结6573件,审结案件中化解债务近195亿元,安置职工1.3万人,353家企业重整成功。在破产重整成功的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大。

林文学指出,人民法院不断强化破产专业化建设。截至2023年7月,全国已设立17个专门破产法庭,有近100个中级、基层法院和部分高级法院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所有高级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建立了管理人名册,通过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促进管理人队伍素质提升。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与多个部门联合发布文件,同抓共管,提升破产案件办理府院协调的效率和水平。

司法实践中,执行问题备受关注,如何在执行工作中保障胜诉民营企业及时实现权益,同时帮助被执行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持严格依法公正文明执行,既保障胜诉民营企业及时实现权益,又坚持比例原则,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的影响。

一是,加大执行力度,降低执行成本。以执行信息化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持续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的执行力度,保障民营企业及时回笼资金,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二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刘贵祥表示,在财产保全中,更加稳妥慎重,禁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能够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绝不采取“死封”“死扣”措施。在财产处置中,灵活运用临时解封等法律手段,允许被查封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增强资产的流动性,使企业逐步恢复“造血功能”。在执行进程上,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提供合适担保的,依法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

在信用惩戒上,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切实将失信惩戒的重点聚焦到打击少数恶意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当适用失信惩戒制度损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现象,加大监督排查力度,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问责追责。

同时,一些地方法院建立健全分类分级信用惩戒机制,对于失信情节轻微的被执行人,在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给企业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对企业确因经营和商务需要实施的消费行为,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予以许可。努力“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执行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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