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表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因存在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兴安银保监分局罚款95万元。
与此同时,李某某因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兴安银保监分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成立于2011年11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胡满杰。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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