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网 >  科技 > > 正文
财政部放大招:持有“这类”股票,一律按查账征收个税
时间:2022-01-01 20:11:44

2021年最后一天,资本圈被一条财政部的消息刷屏了!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称,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持有“这类”股票,一律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消息出来之后,很多股民还以为投资者个人炒股收入要征税了。其实不然,这个跟散户炒股没啥关系,指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而不是个人投资者。

有分析认为,部分独资、合伙企业突击入股上市公司然后减持大获其利,这帮人获得的利润确实该征收重税

专家也指出,像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例中,常见的一种手法正是为了躲避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个税,通过设立独资合伙企业,将收入性质转换为经营所得个税,然后通过核定征税方式,大幅降低税负,实现偷逃税。

针对规模比较小的企业,比如常见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这类非法人企业,很可能自己没有建账能力,会计核算不健全,雇不起也不愿意花钱雇专业的财务人员甚至都不愿意找个代理记账,基于这种情况,为了方便征管才有了核定征收的政策。

据介绍,核定征收简单的来说相当1个亿的收入税负率一下子从两位数降低到3.5%左右。

而对不少独资合伙企业来说,核定征税的税负相比查账征税税负大幅降低,这也是高收入者避税常见的手法。实际上这些独资合伙企业具备建账能力。

高收入者通过独资合伙企业的核定征税方式来“避税”,并非限于文娱行业。历史上,出现的不少通过独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适用核定征收的方法,来降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交易的所得税负。

专家分析称,原来很多独资合伙企业,都是采用核定征收,本身就大大减轻了税收负担,而一般像股权转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数额非常大,这种情况下再享受核定征收的政策,显然不利于税收公平,不利于调节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分配。

今年9月,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其中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央行等7部门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营销的基本原则和业务资质要求。要求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要求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并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禁止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类金融产品。

其中,征求意见稿主要有这些重点内容。

1、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放贷、非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外汇按金交易等;不得为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

2、网络营销宣传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三)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五)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审核或备案为金融产品提供增信保证;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内容。

3、《意见》要求加强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具体来看:

分区展示:

对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不同类别、不同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应当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开展精准营销,应当遵守适当性管理要求,将金融产品推介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根据金融消费者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开展精准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推送的选项或便捷的拒绝方式。

禁止骚扰性营销:

开展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金融产品营销内容。

采用组合方式营销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注意,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或首选。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不得在支付页面中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作为支付选项,以默认开通、一键开通等方式销售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金融相关字样的互联网名称不能滥用: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自媒体名称中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理财”“财富管理”“财富投资管理”“股权众筹”“贷款”“资产管理”“支付”“清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金融相关字样或者内容,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

4: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

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事前审核,指定合规人员审看直播或访问相关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其中,这类人不许代言:

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钛媒体APP编辑柳大方综合中国基金报、证券时报等)

关键词: 金融 权益性 企业 产品 金融机构 个税 贷款 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网络消费网的作品,版权均属网络消费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网络消费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除来源署名为网络消费网稿件外,其他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
热文

网站首页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业务 | 投稿信箱
 

Copyright © 2000-2020 www.sosol.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网络消费网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联系邮箱:920 891 263@qq.com

备案号:京ICP备2022016840号-15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