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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商家附赠“好评返现”卡 可构成欺诈
时间:2021-11-26 21:10:32

IT之家 11月26日消息,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双十一”网购节刚刚过去,陆续收到网购商品的大家“开箱”收货时是否也收到了商家随商品附送的“好评返现”卡呢?刘先生也收到了商家的“好评返现”卡,认为商家“虚构”好评存在欺诈遂到法院维权。

刘先生通过电商平台浏览某商品,看到评论区好评如潮遂购买之,收到货物后发现实物与评论图片和商品宣传页严重不符。在包装内还有一张小纸片,上面赫然写着“好评返现”几个大字,刘先生立即联系客服,发现“好评”竟是商家客服事先拟好并提供给消费者发表的,消费者按照所提供的图文发表评价可以获得 5 元的返现。刘先生恍然大悟,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遂将店铺的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将其购物款予以返还,并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被告辩称,商品宣传页中的宣传图片均为店铺实物产品,只是采取了一定的专业拍摄手法,并不存在欺诈故意。“好评返现”是以现金奖励的方式作为鼓励,并不强迫消费者进行好评,评价内容是消费者对产品满意后自愿发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行为,三是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四是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本案中,通过比对原告提交的商品评论截图与客服向其提供的好评内容及照片,可以明显看出,两者的文字叙述部分内容、语句、体例具有极高的同质性,照片的构图、拍摄手法也基本相同,由此可以合理推定商品宣传页面中的评论多出于被告之手。被告利用“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用其事先准备好的图片和文字在评论区发表好评,以此来误导后续消费者对涉案商品质量的判断。虽然被告辩称返现只是鼓励消费者评价而非强迫,但是用现金奖励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论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法院认为,被告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原告基于“虚构”的好评产生错误认识,继而做出了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商家的欺诈行为与其错误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原告提出的返还商品价款以及支付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提示

如今网购已成为大部分人购买日常用品的途径之一,商家为了点击量、销售额,采取“好评返现”的做法,会导致评价的真实性降低、对后续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后果,轻则构成欺诈,重则可能对同类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商家应当遵纪守法,将更多精力花在提高产品质量上,而非使用“好评返现”等投机取巧的行为。同时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保持基本的判断力,货比三家,理性消费。

关键词: 好评 商家 商品 被告 消费者 法院 客服 原告 实物 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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