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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时间:2020-05-27 14:36:10

民法典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我国法制建设和财产权制度的一大进步,也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值得充分肯定。

游劝荣代表认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法律条文表述上采取了“否定—肯定”的逻辑思维方法。如此表述,不能充分体现国家加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价值取向和政策要求。

游劝荣代表建议,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家加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价值取向和政策要求,应加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调动数据、虚拟财产创造者的积极性,激发和保护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他建议将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改为:“国家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范围,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关键词: 网络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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