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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应该并行不悖 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
时间:2020-06-09 14:30:15

在互联网条件下,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记录、盗用的问题一直受到人们关注,网络用户的个人权益需要加强保护。网络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应该并行不悖

在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形势下,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记录、盗用的问题一直受到人们关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期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查手机应用软件,对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督促整改,有16款APP未完成整改,所涉问题包括私自收集个人信息、私自共享给第三方、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不给权限不让用、账号注销难等。

从社交媒体的通信联络,到衣食住行、医疗健康等,人们的工作生活与网络空间交叠共生程度正不断加深。2019年1月份,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指出,我国近9亿网民中手机上网比例高达99.1%。移动互联网应用商店上架推广的APP有近400万款,总下载量超万亿次。在此过程中,手机应用软件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也逐渐增多。

在5G、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推动下,网络经济获得了更为强劲的增长动力,各类网络应用的注册用户节节攀升。不过,有些移动终端上的应用服务,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现象,以及未制定并公开隐私政策、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未提供注销账号功能等不规范行为,都隐藏着个人信息泄露、滥用风险。

手机应用软件的推广使用,首先应保障个人用户的信息知情权。“知情同意”,不应成为应用服务商的万能免责条款。在众多被网民一划而过的“知情同意”条款下,为了获得某种应用的使用权,使用者让渡了对个人信息的掌控。个人信息一旦被手机应用软件获取,作为信息权利主体的个人,就难以实时掌控个人信息使用情况。基于上述问题,应用服务商应该主动向信息主体提供个人信息使用报告。

事实上,个人信息权本身包括信息主体对本人个人信息享有的各项权利,如知情权、准许权、异议权、更正权、删除权、封锁权、保密权、报酬请求权等。个人信息知情权应该成为民事主体重视的民事权利。作为应用服务的注册使用者,个人信息知情权应成为信息主体与应用服务商之间基于利害关系产生的私权利,更有赖于应用服务商履行保护用户信息的义务。因此,对于APP存在私自收集、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私自共享给第三方等行为,应适时加大惩处力度,该整治规范的依法加强整治规范,有些情况下可适时提起刑事诉讼。

为了更好保护个人信息,手机应用软件的网络平台应严守法律规范,做好自我审查义务。从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的相关提案,到近日颁布的《民法典》设立专章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都说明在互联网条件下,网络用户的个人权益需要加强保护。网络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应该并行不悖,网络经济的发展应基于一种良性、合法、合规的方向建设,这样才能最终建立一个良善有序的网络经济秩序,进而实现全民共享的网络经济发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

关键词: 网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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