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2月1日起,我国保险行业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有交强险的车辆互碰,如果车损不超2000元、各方都有责任,双方车主可采取“互碰自赔”,直接到各自投保公司进行索赔。
实行“互碰自赔”可以节省车主的时间,快速处理,不用往返各方保险公司查勘索赔,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
在事故发生后,各方车主要立即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出险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交警处理;或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原则上,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三者车辆损失2000元以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方式;但“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况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
之前,上海市已于2007年1月1日起试行强制保险“互碰自赔”的理赔方式,本次全国推广,方便了上海车主的异地赔偿。
此次推广的“互碰自赔”仅限交强险。中国保监会官员称,对于商业车险投保率较高的地区,鼓励试点扩大“互碰自赔”的适用范围。
什么是互碰自赔?
“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查勘定损双方约时间,在都可以的时间内自己的时间自己来做主甲、乙先共同到A公司查勘定损甲到A公司查勘定损甲、乙再共同到B公司查勘定损乙到B公司查勘定损修理车辆和索赔甲乙各自修车后,各自支付自己车修理费用甲乙各自修车后,各自支付自己车修理费用甲、乙相互结清费用,交换修车发票甲、乙直接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再向各自保险公司索赔。